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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铺路”,支持服务贸易“焕新”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玉竹 孙佳琪 廖新怡

2025年9月10日—14日,2025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在北京首钢园举办,主题为“数智领航,服贸焕新”。

  2025年9月10日—14日,2025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在北京首钢园举办,主题为“数智领航,服贸焕新”。服贸会已成功举办11届,见证了中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开放创新、蓬勃发展的历程。梳理现行税收政策不难发现,在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税收发挥了重要支持作用。

  展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本届服贸会聚焦“数智领航,服贸焕新”主题,举办全球服务贸易峰会、展览展示、论坛会议、洽谈推介、成果发布、配套活动等6类活动。85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设展办会,近2000家企业线下参展,包括近500家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113家企业将发布198项新产品、新成果。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5号)第一条规定,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详见文末二维码)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类—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主体享受财关税〔2023〕15号文件优惠,其展品应先以“展览品”方式完成进口流程,待展期内实现销售后,再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展品暂时进境手续办理。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指定的有关单位,通过“单一窗口”提前完成服贸会海关备案,采取“一次备案、分批报关”的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服贸会暂时进境展品,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需统一在北京会展中心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由口岸海关实施验放。

  第二个环节,是免税手续办理。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指定的有关单位作为境内收货人以有纸形式向北京会展中心海关进行申报。进口报关单中,监管方式填写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填写为:服贸会留购展品(代码:926);征减免税方式填写为:特案(代码:4)。

  笔者提醒,享受财关税〔2023〕15号文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人工智能+服务贸易”主体可在多环节享税收优惠

  本届服贸会集中展示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最新成果190余项。科技元素贯穿展示主线,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作为体现服贸会科技含量的专题展之一,聚焦高精尖产业,设置电信服务、数字技术、智能制造及人形机器人、低空智联网、专精特新、科技创新孵化“引进来”和科技出海双向国际服贸特色等展区。

  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研发环节,我国人工智能领域企业的技术研发呈现出自主研发为主、多元模式并存的特点。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生产制造环节,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可以享受与设备采购相关的税收支持政策。2027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依法选择加速折旧,以缩短成本回收周期。

  在销售与服务环节,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应对硬件销售与软件服务收入,分别适用13%和6%的增值税税率,避免因未分别核算而产生从高适用税率风险。人工智能相关嵌入式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符合条件的,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的人工智能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第一条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笔者提醒,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可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今年1月—7月,服务零售额同比增长5.2%,服务消费占比持续提升。今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达到近3.9万亿元,同比增长8%,规模创历史同期新高。

  为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我国对若干项跨境应税行为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以鼓励服务出口,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境内服务贸易单位,向境外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本环节无须缴纳增值税,且可按规定申请退还符合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是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时,企业应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后,企业在报关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原则上最晚不迟于次年4月30日前的任何一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企业均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如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等服务和无形资产(技术除外)。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在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时,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之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无须重复办理备案,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即可。

  (中国税务报社何振华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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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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