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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聚焦重点事项,做细年度汇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英 王浩 史莎莎

科技部数据显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超过50万家。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重要事项呢?

  科技部数据显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超过50万家。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重要事项呢?笔者提醒,该类企业应准确填报三张表、核实三个关键指标、计算好亏损结转年限,以顺利完成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规范填写三张报表

  笔者提醒,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具体来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栏次,是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反映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要信息,具体包括证书编号、发证时间等信息。

  目前,新版电子税务局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校验功能,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系统已经采集了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企业如果填报的基础信息不规范,可能影响享受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资格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优惠,均应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2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若处于重新认定衔接期,同时持有新旧两份有效证书,应将两份证书信息均如实填报,避免因信息不全导致校验不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是企业享受所得税减按15%优惠税率的必填表。其中,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一部分“税收优惠基本信息”—“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一级领域”“二级领域”“三级领域”时,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对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梳理企业核心技术对应的三级明细领域,确保申报填写内容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登记信息完全一致。例如,某环保科技公司专业从事工业废水处理,其核心技术为“高效微生物降解”,并获得相关专利和技术认证。该企业应在“一级领域”行次填写“资源与环境”,“二级领域”行次填写“水污染控制与水资源利用技术”,“三级领域”行次填写“工业废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企业若存在多个技术方向,应按主要产品(服务)对应的核心技术优先填报,并留存技术领域说明文件备查。

  除了上述两张与高新技术企业直接相关的表单外,高新技术企业还需关注与研发相关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填报。值得注意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是按照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进行填报的,与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口径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通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填报的研发费用金额,略小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填报的研发费用金额。例如,研发部门使用的房屋折旧费或租赁费,按加计扣除政策口径不属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但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可以计入。再如,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所对应的材料费用,按加计扣除政策口径需要冲减研发费用,而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则不需要冲减。企业还要注意,两个口径大部分是一致的,如果数据偏离度过大,建议企业重点核查。

  核实三个关键指标

  实务中,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重认定、轻维护”的现象。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资格后并非“一劳永逸”,仍需要持续研发,才能在三年有效期内始终满足条件。具体而言,需要重点关注三个核心指标——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人员指标”栏次时,有的企业对科研人员范围界定不清晰,将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计入科技人员范围,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占比,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与优惠政策享受的核心指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须符合如下要求: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有的企业将常规产品收入、一般性工程收入、售后服务收入等没有核心技术支撑的收入,错误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总收入,导致收入不符合规定。

  算好亏损结转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例如,M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为200万元,2018年所得为50万元。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等政策规定,无论M企业在2013年—2017年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3年亏损的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的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的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2025年所得弥补。

  假设M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那么,M企业2013年—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仍为10年。M企业如果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等政策规定,2019年亏损的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2029年所得弥补。M企业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9年亏损的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2029年的所得弥补。

  笔者建议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建立亏损结转台账,准确区分“具备资格前亏损”与“具备资格后亏损”,并记录每笔亏损的发生年度、弥补期限及剩余可结转年限等,避免超期结转。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任丘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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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好亏损结转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例如,M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为200万元,2018年所得为50万元。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等政策规定,无论M企业在2013年—2017年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3年亏损的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的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的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2025年所得弥补。

  假设M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那么,M企业2013年—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仍为10年。M企业如果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等政策规定,2019年亏损的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2029年所得弥补。M企业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9年亏损的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2029年的所得弥补。

  笔者建议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建立亏损结转台账,准确区分“具备资格前亏损”与“具备资格后亏损”,并记录每笔亏损的发生年度、弥补期限及剩余可结转年限等,避免超期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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