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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系统性政策支持 推动新就业形态发展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代欣 周雨

以更加包容、规范、可持续的财税、社保制度环境,推动新业态与新就业形态协同发展,为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以更加包容、规范、可持续的财税、社保制度环境,推动新业态与新就业形态协同发展,为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我国灵活就业规模持续扩大,新业态从业者、自由职业者、零工群体已成为劳动力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宏观政策不仅关注促进新就业形态的规模增长,同时重视保障劳动者权益与拓展高质量就业,并强调财税、社保政策的系统性协同。

  健全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制度

  从国际来看,随着平台经济与零工经济快速发展,以标准劳动关系为基础构建的社会保障制度受到挑战。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身份认定存在困难,导致部分劳动者难以被纳入现行社保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结构不合理,参保意愿偏低,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职业伤害保障力度不够,需进一步扩大社保制度覆盖范围,合理降低缴费负担,增强社保权益跨区域跨平台的连续性。

  对此,各经济体积极应对。身份认定方面,欧盟引入“可反驳的雇佣关系推定”机制,即默认平台劳动者具有雇员身份,并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平台,由其提供证据来证明双方不构成雇佣关系,以有效规制平台将劳动者错误归类为自雇者的行为;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在法规层面采取“视同雇员”制度路径,绕过身份争议直接保障平台劳动者最低工资、工伤赔偿等基本权益。征管机制方面,法国要求所有数字平台为自雇型劳动者计算并代扣代缴社保缴款,平台升级为征管主体。缴费设计方面,德国拟引入累进式社保缴费制度,以零费率起步,随着收入增加渐进过渡至标准费率,降低低收入群体的参保门槛。

  我国也加快相关实践探索。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将传统劳动关系“全有或全无”的二分法模式转变成“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三分法模式,但从司法实践看,具体认定标准需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性有待增强。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着力:一是细化用工关系判定标准,综合考量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劳动内容、平台核心业务等关联关系,建立可量化的用工关系判定体系;二是依托数字化征管手段,压实平台定期报送灵活就业者收入信息和代扣代缴社保费的法定义务;三是完善弹性缴费机制,探索设置多档缴费基数与弹性费率,减轻低收入群体缴费负担;四是畅通社保权益的转移接续,减少户籍与参保地的限制;五是完善适应新业态发展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实施,逐步覆盖各类新就业群体,以稳定制度预期。

  优化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税收制度

  当前的税收制度主要建立在标准雇佣关系和实体经营的基础上,这与平台经济、零工经济等的灵活性特征存在一定的结构性错配。一方面,针对灵活就业者的跨平台收入缺乏有效统筹,各平台仅依据本平台收入金额独立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由于预扣率随单次收入金额变化,同一纳税人在多平台取得收入时,各平台适用预扣率可能不同,导致预缴的税负波动较大,年度汇算时产生退补税,增加纳税遵从成本。另一方面,尚未明确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部分灵活就业者游离于税收体系之外,导致税源流失。

  从国际实践来看,各经济体主要通过优化费用扣除制度和强化平台信息报送机制来推动税制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新加坡对年应税营业额低于100万新加坡元的小型服务商免除强制注册为商品和服务税纳税人的义务,并提供在线申报等便利工具,降低小微经营主体的纳税遵从成本;美国要求支付平台向税务机关报告零工劳动者的收入信息,同时将其平台纳入自雇者税制框架,允许其在申报代扣代缴个税时扣除设备购置、通信费用等业务支出。

  我国自2025年6月发布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来,积极效应不断显现,已有近8200家境内外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大多数平台内商户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一些商户出于合规经营需要开始要求其供应商开具发票,平台内商户应登记未登记以及隐匿收入、拆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违法操作空间大幅压缩,平台内虚假营销、恶意刷单、低价倾销等违规经营行为开始减少。结合我国实际,笔者建议进一步强化跨平台收入信息归集与共享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对现行税制进行适配性优化,前瞻布局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制体系,如研究制定人工智能与自动化背景下的就业税收激励政策,引导平台企业扩大就业岗位,鼓励技术创新与就业创造相协调,促进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发展。

  财税政策合力拓展新就业空间

  新就业形态已成为我国就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支撑。新就业形态持续发展,既需要制度环境的持续优化,也依赖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不断培育与壮大。

  国际经验表明,通过税费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工具,能够有效引导新业态发展、拓展新就业空间。在数字经济领域,马来西亚对经认证的人工智能和网络安全培训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供50%的额外税前扣除,以减轻企业对数字人才的培养成本;在绿色经济领域,美国将清洁能源税收抵免与“现行工资+注册学徒”条件挂钩,引导企业创造绿色就业岗位;在银发经济领域,日本通过延迟领取养老金并提高给付比例的激励机制撬动老年劳动力供给,并发放雇佣补贴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近年来,我国在推动数字经济、银发经济、绿色经济融合发展方面持续取得积极进展,相关职业体系与政策不断完善。2025年,人社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七批新职业信息,其中“电力聚合运营员”成为我国首个同时获得数字职业和绿色职业双重标识的岗位,标志着数字经济与绿色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趋势已在国家职业分类体系中得到正式确认。与此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开展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工作,围绕生活照料、康复支持、情感陪护等重点领域推进应用落地,基本覆盖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的主要痛点和现实需求,是智慧养老从技术探索到场景化应用的突破。面向“十五五”,数字经济、银发经济、绿色经济融合发展潜力持续释放。推动相关新就业形态发展,应以制度优化为着力点,如建议增设对数字技能培训费用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绿色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与创造高质量就业岗位的需要相衔接,通过设置就业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来吸纳更多老年劳动者等,从而以更加包容、规范、可持续的制度环境,推动新业态与新就业形态协同发展,以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为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何代欣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教授,周雨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中国直接税改革的优化设计与仿真模拟:基于异质性-代际模型的研究框架》(72573178)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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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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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在推动数字经济、银发经济、绿色经济融合发展方面持续取得积极进展,相关职业体系与政策不断完善。2025年,人社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七批新职业信息,其中“电力聚合运营员”成为我国首个同时获得数字职业和绿色职业双重标识的岗位,标志着数字经济与绿色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趋势已在国家职业分类体系中得到正式确认。与此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开展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工作,围绕生活照料、康复支持、情感陪护等重点领域推进应用落地,基本覆盖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的主要痛点和现实需求,是智慧养老从技术探索到场景化应用的突破。面向“十五五”,数字经济、银发经济、绿色经济融合发展潜力持续释放。推动相关新就业形态发展,应以制度优化为着力点,如建议增设对数字技能培训费用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绿色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与创造高质量就业岗位的需要相衔接,通过设置就业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来吸纳更多老年劳动者等,从而以更加包容、规范、可持续的制度环境,推动新业态与新就业形态协同发展,以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为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何代欣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教授,周雨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中国直接税改革的优化设计与仿真模拟:基于异质性-代际模型的研究框架》(72573178)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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