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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运营:跨境投资不能忽视的概念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田旭莹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为了持续运营和盈利而进行的核心业务活动。近年来,全球税收透明化及反避税监管不断加强,“实质性运营”成为国际税收管理、企业合规及投资管理中的重要概念之一。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为了持续运营和盈利而进行的核心业务活动。近年来,全球税收透明化及反避税监管不断加强,“实质性运营”成为国际税收管理、企业合规及投资管理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无论是反避税管理,还是区域税收优惠的应用,实质性运营均是关键评估标准。对于企业来说,跨境投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是否满足实质性运营的条件。

  核心要素

  实质性运营涉及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产品和服务等多个环节,既是企业实现利润的主要来源,又是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通过判定企业是否存在实质性运营活动,可识别企业是否通过离岸地避税、是否存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行为,确保企业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符合。

  实质性运营的核心要素,包括真实的经济活动、合理的功能与风险承担、经济实质匹配。其中,真实的经济活动,是指企业在当地有实际办公场所、足够的员工及设备支持业务运营;合理的功能与风险承担,是指企业需具备与其业务相匹配的职能,如研发、生产、销售等,并承担相应风险;经济实质匹配,是指企业的收入、资产和人员规模应与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或政策支持相匹配。

  201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第五项行动计划《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中,强调了实质性活动标准、企业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在2019年相继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要求相关实体必须在本地区开展指导或管理相关活动,同时有足够的雇员和费用支出及适当的办公场所,核心创收活动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进行。

  在我国,实质性经营活动标准是税收协定认定“受益所有人”的关键标准,用于防止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对实质性经营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案例分析

  2010年,甲国税收居民企业A公司在BVI设立特殊目的公司B公司,计划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同年,C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其中B公司持股80%。C公司在乙国投资设立D公司,2016年,C公司在乙国成功上市。2020年1月,D公司向母公司C公司分派股息1亿元人民币,C公司取得股息后又向B公司分派股息。B公司持有C公司80%的股权,B公司取得股息8000万元人民币,未进行利润分配。

  此案例中,根据BVI《经济实质法案》的信息披露要求,B公司需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从事实质性经济活动的证明材料、账簿资料等留存备查并需接受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如果B公司在BVI拥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一般可以通过经济实质测试。如果B公司未能通过经济实质测试,其相关信息将根据《经济实质法案》的有关要求,被BVI主管税务当局交换到甲国,且B公司取得股息消极所得8000万元未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的受控外国企业可免于将利润视同股息分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而消极所得很可能使企业难以满足该豁免条件,被认定为无实质性经营,因此,B公司所属母公司A公司很可能在甲国面临受控外国企业调查并在甲国补税的风险。

  实操提醒

  在反避税监管中,“实质性运营”的判定,通常涉及人员、场所、决策、业务活动等要素,尚未形成世界范围内统一的量化指标体系。现有政策仅能排除掉那些非常明显的未发生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壳公司,对于那些表面看似有一定经营活动但并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界定其经营活动是否与其所取得的利润相匹配,具有一定难度。

  与此同时,跨国企业通过设计多层架构(如“母公司—离岸子公司—实际运营公司”),将利润集中在低税负地区的子公司,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分离,需多层穿透股权,其是否具备实质性运营难以判定。受控外国企业多注册在离岸金融中心,税务机关难以获取其实际运营数据,如员工社保、办公支出、业务合同等。同时,企业可能不披露或少披露关联交易细节,加大了取证难度。加之数字经济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壳公司利用云服务、远程办公规避物理存在,根据传统的办公场所、本地员工等要素判定实质性运营情况将面临挑战。

  对于上述挑战,各国税务机关正在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和跨国协作,解决“实质性运营”判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企业来说,要详细了解实质性运营的判定标准,准备真实资料。例如,在人员方面,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全职员工,且员工具备与其业务匹配的专业能力;在场所方面,企业要提供真实办公地址证明,如办公面积、租赁合同、水电费单据等,且办公场地面积、选址、功能与业务规模匹配;在业务方面,企业要有真实的收入来源,如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供应商的运输流和发票链,合同标的存在物理交付,成本、费用与收入规模匹配。注册在低税负地区且无合理理由不提供运营证据的境外子公司,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判定为“缺乏实质性运营”的风险,企业可自行举证,如提供真实的业务合同、员工考勤记录等,证明其具备运营实质。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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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质性运营的核心要素,包括真实的经济活动、合理的功能与风险承担、经济实质匹配。其中,真实的经济活动,是指企业在当地有实际办公场所、足够的员工及设备支持业务运营;合理的功能与风险承担,是指企业需具备与其业务相匹配的职能,如研发、生产、销售等,并承担相应风险;经济实质匹配,是指企业的收入、资产和人员规模应与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或政策支持相匹配。

  201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第五项行动计划《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中,强调了实质性活动标准、企业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在2019年相继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要求相关实体必须在本地区开展指导或管理相关活动,同时有足够的雇员和费用支出及适当的办公场所,核心创收活动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进行。

  在我国,实质性经营活动标准是税收协定认定“受益所有人”的关键标准,用于防止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对实质性经营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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