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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这些问题要看清
来源:南京税务 作者:

一年一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开始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税务机关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过程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因此,我们特别梳理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系列问答,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年一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开始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税务机关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过程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因此,我们特别梳理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系列问答,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问题一:非营利组织享有免税资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须同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规定的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等八项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八项条件需同时满足,且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

  问题二:满足了上述八项条件,就可以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吗?

  答:不对。

  非营利组织并非直接享有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经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后,方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问题三: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级别不同,免税资格认定流程分为两类:(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材料,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二)经设区市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由设区市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频次和有效时限?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失效后,非营利组织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问题五: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都属免税收入吗?

  答:非营利组织仅有以下5项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要强调的是,非营利组织并非所有收入都能免税。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等。

  问题六:提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资料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规定,明确了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需要强调的是: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需满足以下条件:①以上内容不能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或者业务活动表来代替。②明细情况应该包括非营利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包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项目及支出金额等。③非营利性活动是指其组织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公益性活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活动。

  二、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要有上年度人均工资计算方法及说明材料,要有全年工资总额数据、员工人数及平均工资数据,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组织工作人员不足10人则提供全员工资薪金情况。

  三、申请单位财务报表,需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申请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鉴证报告需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苏财税〔2018〕20号附件2)格式出具“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确定性、肯定性意见。

  四、当年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成立时间以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时间为准),仅需提供成立当年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和活动的明细情况、工资薪金专项报告等五项材料。

  问题七:尚未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已过期,可以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四条第五款明确,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需要强调的是公告第七条第四款明确,“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问题八: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会被取消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已认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的六种情形之一,会被取消免税资格。

  需要强调的是,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从事非法政治活动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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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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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强调的是,八项条件需同时满足,且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

  问题二:满足了上述八项条件,就可以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吗?

  答:不对。

  非营利组织并非直接享有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经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后,方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问题三: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级别不同,免税资格认定流程分为两类:(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材料,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二)经设区市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由设区市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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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非营利组织仅有以下5项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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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单位财务报表,需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申请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鉴证报告需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苏财税〔2018〕20号附件2)格式出具“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确定性、肯定性意见。

  四、当年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成立时间以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时间为准),仅需提供成立当年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和活动的明细情况、工资薪金专项报告等五项材料。

  问题七:尚未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已过期,可以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四条第五款明确,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需要强调的是公告第七条第四款明确,“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问题八: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会被取消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已认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的六种情形之一,会被取消免税资格。

  需要强调的是,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从事非法政治活动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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