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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常见误区
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营业账簿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人份额为财产份额转让,不属于股权转让书据征收范围,不征印花税。

  01、合伙人缴纳出资额,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错!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营业账簿印花税。

  02、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需要按照“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

  答: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人份额为财产份额转让,不属于股权转让书据征收范围,不征印花税。

  03、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虽然是拍卖程序,但最终根据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对法院拍卖的成交确认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属于法律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04、购买软件等无形资产不用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

  答: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买卖合同”税目的备注,买卖合同税目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及有关释义,计算机软件是知识产权的载体,属于动产。因此,购买计算机软件的合同属于动产买卖合同,应当按照规定计征买卖合同印花税。

  05、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按申请当年度确认企业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答: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06、企业转让其未全部实缴出资的股权,印花税需要全额申报?

  答: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因此,纳税人应在合同中列明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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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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